关于宣城市宣州区驾驶员汪兴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的问题,我有一些信息可以提供给你。 根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宣刑初字第00233号,被告人汪兴国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来说,事故发生在2015年1月11日傍晚,汪兴国在中午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至青戈江大道某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车上八人被抛出车厢,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汪兴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汪兴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交通安全事关重大,每一位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