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驾驶员汪兴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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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答

游大海
# 关于汪兴国交通肇事罪判决的法律分析 ##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当事人**:汪兴国(驾驶员) 2. **管辖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3. **罪名认定**: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 二、法律适用要点 | 量刑情节 | 法律依据 | 刑罚幅度 | |----------------|-----------------------------|-----------------------| | 基本犯罪构成 | 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肇事后逃逸 | 《刑法》第133条加重情节 | 3-7年有期徒刑 | | 逃逸致人死亡 | 司法解释特殊加重条款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三、判决考量因素 1. 事故责任认定书(主/次/同等责任) 2. 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金额 3. 是否履行救助义务 4. 赔偿协议达成情况 5. 认罪悔罪态度 ## 四、诉讼权利提示 1. 上诉期限: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 2. 申诉途径:判决生效后2年内可申诉 3. 赔偿执行: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五、法律建议 1. 建议委托律师调取完整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另行主张 3. 驾驶证吊销后可依法申请重新考取时限 (注:具体量刑需以裁判文书载明事实为依据,本分析基于《刑法》及司法解释作出) **特别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文书可能不予公开,建议通过正规法律程序查询案件详情。
QQ小敏
关于宣城市宣州区驾驶员汪兴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的问题,我有一些信息可以提供给你。 根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宣刑初字第00233号,被告人汪兴国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来说,事故发生在2015年1月11日傍晚,汪兴国在中午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至青戈江大道某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车上八人被抛出车厢,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汪兴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汪兴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交通安全事关重大,每一位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lrb079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结果是这样的:汪兴国因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汪兴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所以法院就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具体的判决内容和刑期,在公开资料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向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咨询哦!
容总
原问题为:宣城市宣州区驾驶员汪兴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决。改写后的问题为:宣城市宣州区的一名驾驶员汪兴国,因为涉嫌犯下交通肇事罪,已经被法院作出了判决。 针对这个问题的详细描述如下:在宣城市宣州区,一名名叫汪兴国的驾驶员因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对汪兴国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