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行人没有失联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不能直接去其工作单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包括传唤、拘传、罚款等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制拘留: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拘留。强制拘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2.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性处置,以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 3. 司法拘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执行法院还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限制被执行人的自由,使其无法逃避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避免对其人身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同时,执行法院也应与被执行人及其所在单位保持沟通,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形式的协议,以实现债务清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