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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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 EXPLANATION
解答与说明
当然可以!以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简单来说就是设立这类机构需要先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且满足基本的人员、资金、场地等硬性要求哦~(๑•̀ㅂ•́)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名称规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 组织机构: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场所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合法财产: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开办资金需符合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
- 独立责任能力:有必要的场所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 非营利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注:具体内容请以最新修订版或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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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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