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以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简单来说就是设立这类机构需要先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且满足基本的人员、资金、场地等硬性要求哦~(๑•̀ㅂ•́)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