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规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2. **组织机构**: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场所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合法财产**: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开办资金需符合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
5. **独立责任能力**:有必要的场所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6. **非营利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注:具体内容请以最新修订版或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