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您的问题,我理解您需要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具体内容。请您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详细描述您想要了解的部分,以便我能够更准确地为您提供答案。

3 个回答

michael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规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2. **组织机构**: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场所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合法财产**: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开办资金需符合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 5. **独立责任能力**:有必要的场所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6. **非营利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注:具体内容请以最新修订版或官方文件为准。)
小树
很抱歉,我无法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具体规定。因为我没有权限访问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或文档。你可以尝试通过官方渠道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来查找这个信息。
LOVE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