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对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该条款位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十章,即“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此条款旨在规范党员在国外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文化和宗教习惯,以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保障国家和党的形象不受损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对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该条款位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十章,即“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此条款旨在规范党员在国外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文化和宗教习惯,以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保障国家和党的形象不受损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具体内容包括: 1.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