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具体内容包括:
1.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