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追回2007-2008年期间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时间限制。首先,如果大股东确实通过借条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并且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上是有可能追回的。但是,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 **证据**:你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大股东确实挪用了资金,比如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2. **法律依据**: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你的诉求,比如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规定。 3. **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 4. **公司内部程序**:通常还需要经过公司的内部程序,比如董事会决议等,来决定是否追究大股东的责任。 由于你提到的事情发生在2007-2008年期间,到现在已经超过了十年,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追回的可能性非常小。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准确的建议。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