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的提交方式和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与原始载体形式相同的复制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如果提供的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也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确保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的提交方式和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与原始载体形式相同的复制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如果提供的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也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确保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