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某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以下位于同一区的组织或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1. 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以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行政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执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例如医院、学校、文化馆等。 3. 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慈善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 4. 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是依法注册并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5. 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如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环保监测站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和不同性质的组织,其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权限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具体的执法监督事项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