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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通过快递方式提出异议但未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导致异议文件未被接收应如何处理?

1 篇解答

ANSWER & EXPLANATION

解答与说明

供应商通过快递提出异议但未通知采购方的处理方案

一、问题定性

属于「异议文件接收程序争议」,需结合采购文件约定、快递签收规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综合判断责任。


二、处理流程

1. 核实快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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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供应商提供:
    • 快递单号及发件凭证
    • 寄件时间证明(需在异议截止期内)
    • 快递签收记录(是否显示代理机构签收)

2. 采购方自查义务

diff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文件接收制度
  • 工作时间内需安排专人处理文件接收
  • 不得以「未电话告知」为由拒绝已送达的书面异议

3. 责任认定标准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 快递显示已签收 | 视为有效提交,须受理异议 | | ❌ 快递显示未妥投 | 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可要求二次提交 | | ⚠️ 快递超期送达 | 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拒收 |


三、争议解决方案

1. 签收记录完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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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启动异议处理程序
  • 采购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2. 签收记录缺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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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可采取补救措施:
    1. 重新提交并电话确认(需采购方同意延期)
    2. 通过CA认证邮箱补发电子版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采购文件应明确
    📌 注明「书面异议必须同步发送扫描件至指定邮箱」
    📌 设置「异议提交确认回执」制度

  2. 供应商注意事项
    🔍 选择「实时追踪+短信通知」的快递服务
    🔍 寄件后24小时内进行电话/邮件确认

  3. 代理机构改进方向
    🛡️ 建立「快递文件日清制度」
    🛡️ 配置智能快递柜接收系统

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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