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通过快递方式提出异议但未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导致异议文件未被接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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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
# 供应商通过快递提出异议但未通知采购方的处理方案 ## 一、问题定性 **属于「异议文件接收程序争议」**,需结合采购文件约定、快递签收规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综合判断责任。 --- ## 二、处理流程 ### 1. 核实快递状态 diff + 要求供应商提供: - 快递单号及发件凭证 - 寄件时间证明(需在异议截止期内) - 快递签收记录(是否显示代理机构签收) ### 2. 采购方自查义务 diff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文件接收制度 - 工作时间内需安排专人处理文件接收 - 不得以「未电话告知」为由拒绝已送达的书面异议 ### 3. 责任认定标准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 快递显示已签收 | 视为有效提交,须受理异议 | | ❌ 快递显示未妥投 | 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可要求二次提交 | | ⚠️ 快递超期送达 | 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拒收 | --- ## 三、争议解决方案 ### 1. 签收记录完整时 diff + 必须启动异议处理程序 + 采购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 2. 签收记录缺失时 diff - 供应商可采取补救措施: 1. 重新提交并电话确认(需采购方同意延期) 2. 通过CA认证邮箱补发电子版 --- ##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采购文件应明确** 📌 注明「书面异议必须同步发送扫描件至指定邮箱」 📌 设置「异议提交确认回执」制度 2. **供应商注意事项** 🔍 选择「实时追踪+短信通知」的快递服务 🔍 寄件后24小时内进行电话/邮件确认 3. **代理机构改进方向** 🛡️ 建立「快递文件日清制度」 🛡️ 配置智能快递柜接收系统 > **法规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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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出于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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