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更或土石方增量不足30%的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处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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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备案或补充报告
1. **增量不足30%情形**
- 若土石方挖填总量调整幅度**≤30%**且未突破原防治责任范围,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补充报告》;
- 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备案申请(部分地区要求专家技术审查)。
2. **责任范围局部变更**
- 如防治责任范围发生**非重大调整**(如地块置换、施工时序调整等),需补充说明变更理由及防治措施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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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治措施调整要求
1. **动态优化措施**
- 按“分区防治、总量控制”原则,重新核算表土剥离、拦挡、排水等工程量;
- 补充临时苫盖、沉沙池等临时防护措施(如施工时序延长)。
2. **补偿费核算**
- 重新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变更后占地面积补缴差额(依据《水保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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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测与验收要求
1. **监测方案调整**
- 更新监测点位布设方案,重点监控变更区域;
- 季度监测报告中需专项说明变更影响。
2. **验收材料完善**
- 在自主验收时,需提供变更备案回执、补充报告等技术文件;
- 验收鉴定书应明确变更内容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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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风险提示
1. **未及时变更的法律后果**
- 依据《水保法》第五十三条,可能面临**10-50万元罚款**;
- 导致严重水土流失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2. **区域差异注意**
- 广东、浙江等省要求**增量超10%**即需重新报批;
- 涉及生态红线区域的变更需开展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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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建议**:建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复核,避免后期变更。具体执行标准请以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