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同为有限合伙企业时,应如何设置年审联系人?”

关于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置年审联系人的操作指引: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时,年审联系人设置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 授权委托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指定其委派的自然人作为年审联系人。委托书应包含: -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有效联系方式(手机号及电子邮箱) - 授权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 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页 2. 系统备案登记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年度报告管理"模块中: (1) 选择"法人机构联系人"备案类型 (2) 上传授权委托书扫描件(PDF格式) (3) 完整填写被授权人信息 (4)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认证提交 3. 注意事项 (1) 被授权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联系方式需保持年度有效性 (3) 执行事务合伙企业变更时需同步更新备案 (4) 建议在合伙协议中增设特别条款: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专职人员负责企业信息公示事宜,因信息披露不当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具体操作细则请以企业登记机关最新要求为准,建议办理前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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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down ### 有限合伙企业年审联系人设置指引(投资方同为有限合伙企业情形) #### 一、基本原则 1. **法律主体独立性** 被投资企业需独立履行年审义务,不受投资方企业组织形式影响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核心地位** 年审联系人原则上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 #### 二、具体设置方式 | 场景分类 | 联系人设置方案 | 法律依据 | |-------------------------|----------------------------------------|------------------------------| | 投资方为普通合伙人 | 直接由投资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 | 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人 | 由被投企业自身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 多层嵌套结构 | 穿透至实际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代表|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指导意见| #### 三、操作要点 1. **授权委托要求** 📌 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需提供: - 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确认 2. **信息备案规范** text 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系统中完整登记: ① 联系人姓名 ② 有效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③ 电子邮箱 ④ 联系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3. **特殊情形处理** ⚠️ 当投资方为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时: - 需指定境内常驻代表 - 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 保持7×24小时联络畅通 #### 四、风险提示 🔴 **常见违规情形** × 虚设联系人信息 × 使用投资方工商代理机构信息 × 长期不更新变更信息 ✅ **合规建议** 建议建立双联系人制度(主联系人+备选联系人),确保年审期间沟通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