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down
# 绍兴物业管理条例关于选聘第三方代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形
1. **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若选聘第三方代理机构涉及以下情形,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 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或收费标准
- 其他属于业主共有权利的事项(如公共区域经营等)
2. **程序性要求**
- 业主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应提前15日公告选聘方案
- 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参与表决业主中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 无需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形
1. **物业企业自主委托**
若属于物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服务(如设备维护、清洁分包等),可由物业公司直接选聘。
2. **紧急情况**
突发性应急维修等特殊情形,可先行选聘后向业主大会报备。
### 法规依据
-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选聘程序)
建议具体操作前向属地房管部门或社区物管科咨询书面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