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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正确说法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下为正确说法判断标准:
✅ **正确说法特征**
1. **法定资质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 **非歧视性原则**
"资格条件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必要性审查**
"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属于合理信用审查范畴)
4. **技术能力证明**
"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产品的检测报告"
(技术参数需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 **错误说法特征**
1. 设置注册资本地域限制
"要求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 指定特定资质证书
"必须具有XX协会颁发的认证证书"
(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3. 主观评判标准
"需获得采购人主观认可的技术实力"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 要求本地化服务
"必须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不得限制外地供应商)
⚠️ **特别注意**
资格条件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不合理条件可能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