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实取消了部分类型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设置要求**,但并非一刀切式取消。具体调整如下:
### 一、调整范围
1. **有限责任公司**
- 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督职责的行使方式)
- 保留职工人数≥300人企业的职工监事要求
2. **股份有限公司**
- 强制要求设置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取消
- 引入**审计委员会**替代方案(需由董事会设立,且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
### 二、监督机制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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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治理监督] --> B{股份有限公司}
A --> C{有限责任公司}
B --> D[审计委员会]
B --> E[监事会/监事]
C --> F[自行约定监督机制]
C --> G[监事会/监事]
### 三、重点提示
1. **过渡期安排**:现存公司有3年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完成治理结构调整
2. **特殊企业例外**: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仍保留监事会设置要求
3. **监督义务延续**:取消的是机构设置强制要求,**财务监督等核心职责仍需履行**
> 📌 实务建议:企业应根据股东结构、业务规模等具体情况,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保留监事制度或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其他监督方式。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制定个性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