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时,在政府会计制度下,应付账款科目的处理需要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具体来说,基建转出投资是“在建工程”科目的明细科目,核算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当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如果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