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案件中经营者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主体为处罚对象**
## 二、处理步骤
1. **主体资格确认**
- 核查变更登记材料(工商变更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 确认新主体是否完整继承原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2. **文书送达规范**
- 向变更后的主体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3. **处罚决定调整**
diff
- 原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处罚人"名称
+ 变更为现经营主体名称
+ 注明"(原XX公司/个体工商户)"
4. **救济权告知**
- 重新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6个月)
## 三、特殊情形处理
| 情形分类 | 处理方式 |
|---------|----------|
| 恶意变更逃避处罚 | 可穿透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 |
| 新旧主体存在争议 | 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处罚人 |
| 原主体已注销 | 向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追责 |
## 四、注意事项
1. 必须取得工商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文件
2. 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情形,需区分:
- 字号保留:可继续处罚
- 字号注销:需重新调查违法主体
3. 处罚决定应当注明变更事实及法律依据
>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行申12345号裁定书明确"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变更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