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控制价财政评审方案
一、灾情发现与报告
- 发现灾情: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灾害隐患时,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 报告流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二、治理指令签发
- 文件处理封面:县委、县人民政府签发地质灾害治理指令文件。
- 文件传递:文件处理封面需递交至县发改局,以便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申请。
三、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
四、编制治理方案
- 方案编制:勘察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 专家审查:治理方案需通过专家组的审查,确保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项目立项与审批
- 申请立项:根据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数据,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 投资概算:发改局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确定投资概算。
- 批复治理方案:发改局批复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明确具体实施计划。
六、施工图预算编制 设计单位根据发改局批复的治理方案,编制具体的施工图预算。
七、财政投资评审
- 提交预算:将施工图预算提交至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 同步监理采购:在财政评审的同时,开展监理单位的采购程序。
八、审定采购预算控制价
- 评审结果: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采购预算控制价。
- 预算控制价确认:最终确定项目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九、政府工程采购
- 招投标程序:根据预算控制价,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 60万元以下工程:采用竞价采购,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竞价。
- 60万至400万元工程: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
- 400万元以上工程:按照《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 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十、工程开工与监理
- 开工令签发: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开工令。
- 监理职责: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收集相关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 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
- 财务决算:中介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十二、绩效管理
- 绩效目标设定:在项目立项和预算编制时,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 绩效自评: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
十三、监督管理
- 全程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 负面清单管理: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 信息公开:项目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