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下情形不予受理投诉:
## 一、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1. **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非市场监管领域事项)
2. **法院/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处理**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达成有效处理结果的投诉)
3. **超过法定投诉时效**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自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投诉)
4. **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材料**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
(需提供被投诉人信息+权益受损证明材料)
5. **重复投诉已办结案件**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同一投诉事项已作出处理且无新证据)
## 二、特殊注意事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 **7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注:具体执行标准可能结合地方性法规有所调整,建议通过12315平台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