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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审减处理方案
## 一、问题定性
施工单位**私自变更材料厚度**(50mm→30mm),属于:
1.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3. 构成违约行为
## 二、审减依据
1. **合同依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4条:"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 专用条款关于材料规格的特别约定
2. **计价规范**: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
- 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部分应调整综合单价
- 本案偏差达40%((50-30)/50),应全额调整
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按图施工义务)
## 三、审减计算方法
1. **单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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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减金额 = (原合同单价 - 实际材料单价)× 实际工程量
- 需提供花岗石市场价差证明
2. **工程量扣减**:
- 若存在偷工减料导致的工程量减少,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3. **违约金索赔**:
- 可依据合同约定索赔违约金(一般合同价1%-3%)
## 四、处理步骤
1. 发《工程联系单》要求书面说明
2. 组织四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现场确认
3.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4. 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5. 编制《费用索赔审批表》
## 五、注意事项
1. 保存影像资料等证据
2. 注意28天索赔时效(FIDIC条款)
3. 同步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4.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返工处理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