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down
# 公共卫生服务中「不真实服务」的认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规定,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不真实服务:
### 一、服务对象不实
1. **虚构服务对象**
- 虚报家庭医生签约人数
- 编造未实际建档的居民健康档案
- 将非服务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如假造孕产妇/慢性病患者信息)
2. **重复套用对象**
- 同一服务对象被多次申报不同项目
- 跨年度重复使用体检数据
### 二、服务过程造假
1. **未履行服务却记录完成**
- 未开展新生儿访视但填报访视记录
- 未进行疫苗接种却登记接种信息
2. **伪造服务痕迹**
- 通过P图伪造健康教育现场照片
- 冒签健康管理服务确认单
### 三、服务数据失真
1. **篡改检测指标**
- 修改血压/血糖等健康监测数据
- 虚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2. **虚增服务量**
- 将群体健康指导拆分为多个个体服务上报
- 夸大慢性病随访次数
### 四、资金违规行为
1. **骗取项目资金**
- 通过虚假服务套取基本公卫补助
- 将非公卫项目支出列入专项经费
### ⚠️ 法律后果
- 依据《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
可追回资金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涉事人员可能面临警告至开除处分
### 监管措施
1. 信息化系统数据校验(如GPS定位签到)
2. 服务对象电话回访核实
3. 原始工作记录溯源检查
4. 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
注:具体认定需结合地方实施细则及现场核查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