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认为某笔债权已经消灭,他应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执行异议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有排除对该标的执行的权利。 首先,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都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规提出的质疑,例如,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措施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等问题。 然后,执行异议之诉则更多地涉及到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不一定是被执行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自己具有排除对该标的执行的权利。在你提到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某笔债权已经消灭,实际上是对执行标的(可能是一笔债务或资产)的权属或状态提出了异议。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认为债权已经消灭,那么应当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向法院明确表达其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总的来说,如果债务人认为某笔债权已经消灭,他应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且,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和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