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的正确表述如下:
### 一、**付款请求权时效**
1. **汇票、本票**
-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远期票据)
-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支票**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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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追索权时效**
1. **首次追索权**
- 持票人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付款之日**起**6个月**
2. **再追索权**
- 清偿票据债务的当事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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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时效消灭后果**
- 超过上述期限未行使权利,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可依据民事关系主张基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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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表述示例
✅ **正确选项特征**:
- 明确区分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
- 区分权利类型(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 时效起算点与期限符合《票据法》规定
例如: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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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具体选项内容判断是否符合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