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请详细解释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并指出在何种情况下,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同时,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持你的答案。

2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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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如下: 1. **票据权利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如果票据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则从出票日起计算。 2. **票据权利时效的期限**:一般为3年,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在这段时间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如果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持票人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主张票据权利,那么票据权利时效将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4. **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票据权利时效可能会中止,待特殊情况结束后继续计算。 5.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后果**:一旦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持票人将丧失对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可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票据权利时效制度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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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票据具有不同的权利时效。 1. 汇票的权利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本票的权利时效: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 支票的权利时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如果持票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将丧失票据权利。此外,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仍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