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不许可,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请求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