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原《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 一、**独立性**
专有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形成独立空间(如住宅、商铺)。
- **物理独立性**:通过固定隔断(如墙体、楼板)与其他部分分离
- **功能独立性**:具备独立出入口和基础生活设施(如水电、通风系统)
### 二、**排他性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支配权:
- 自主使用、收益(如出租、自用)
- 可独立处分(出售、抵押无需其他业主同意)
### 三、**可登记性**
专有部分需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
- 具有独立门牌编号或位置标识
- 可单独作为物权客体进行产权登记
### 四、**权利义务边界**
-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如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
- 需承担共有部分的维护义务(对应民法典第272-273条)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1条: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原《物权法》第六章内容已被整合至《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