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童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哪些特点?

请详细解释物权法中关于专有部分的特点,并给出具体的例子。

3 个回答

hnhxlx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原《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 一、**独立性** 专有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形成独立空间(如住宅、商铺)。 - **物理独立性**:通过固定隔断(如墙体、楼板)与其他部分分离 - **功能独立性**:具备独立出入口和基础生活设施(如水电、通风系统) ### 二、**排他性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支配权: - 自主使用、收益(如出租、自用) - 可独立处分(出售、抵押无需其他业主同意) ### 三、**可登记性** 专有部分需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 - 具有独立门牌编号或位置标识 - 可单独作为物权客体进行产权登记 ### 四、**权利义务边界** -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如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 - 需承担共有部分的维护义务(对应民法典第272-273条)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1条: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原《物权法》第六章内容已被整合至《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
宁采臣
#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法定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现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具有以下法定特征: ### 一、构造独立性 1. **物理分割可能性** 需通过固定界址(如墙壁、楼板等)与其他部分相隔离 ▶ 示例:套内墙体围合的居住空间 2. **结构完整性** 具备独立支撑的建筑结构体系 ▶ 排除依附性构造物(如外挂空调机位) ### 二、功能独立性 1. **独立使用价值** 能满足特定生活/经营需求 ▶ 如住宅、商铺、车库等独立单元 2. **出入独立性** 拥有独立门户或专用通道 ▶ 非经他人专有部分无法进出 ### 三、权属独立性 1. **单独登记能力** 可办理不动产单元登记(独立产权证书) 2. **排他处分权**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能 ▶ 区别于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属性 ### 四、司法解释补充(法释[2009]7号)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专有部分: ① 构造独立性 + ② 使用独立性 + ③ 可登记性 ### 附注说明 《民法典》第271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70条规定,现行司法实践中仍沿用上述认定标准。
野仔
物权法第六条所称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具体来说,专有部分的特点包括: 1. 构造上的独立性:专有部分在物理上与其他部分相区分,能够明确界定其范围。例如,一套住宅中的各个房间,它们在建筑结构上是相互独立的。 2. 使用上的独立性:专有部分能够满足业主的特定需求,可以单独使用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例如,一套住宅中的客厅和卧室,它们在使用功能上是相互独立的。 3. 法律上的独立性:专有部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益,可以单独进行登记和转让。例如,一套住宅中的某个房间,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进行买卖。 综上所述,专有部分在物权法中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三个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专有部分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和界定,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