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管理规则(依据《民法典》)
## 一、财产代管人的确定顺序
1. **第一顺位**: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2. **第二顺位**:其他愿意担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组织
3. **争议处理**: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代管人
## 二、代管人核心职责
1. **财产保管**:妥善管理不动产、存款、投资等资产
2. **必要支出**:支付失踪人税费、债务及赡养/抚养费用
3. **禁止行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或谋取不当利益
## 三、代管人变更机制
1. **申请条件**:
- 代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 因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职
2. **变更程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2条、第43条
> **特别提示**: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可要求返还财产并核查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