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电定2019年2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按5%的比例缴存;其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再次,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缴存比例同样为5%;最后,对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调入当月工资,缴存比例也为5%。 在改写优化方面,可以将上述规定简化为以下几点:1.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2. 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3.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分别为其当月工资和调入当月工资,缴存比例均为5%。这样的表述更加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