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在已经生效的拆迁裁决书上加盖了较晚日期的公章,这可能涉及到公文处理和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管理条例》,公文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文号、日期、印章的使用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已经生效的裁决书上加盖了较晚日期的公章,这可能被视为对原有文书的篡改,违反了相关法规。 具体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在2003年的拆迁裁决书上加盖了2019年的公章,而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新或重新发布,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因为这可能导致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还需要考虑更多的具体情况,如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理由等。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