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条件和标准。这是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条件和标准。这是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和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要涉及保荐人提交保荐工作报告的时间要求。具体来说,保荐人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报送保荐工作报告。保荐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行业与竞争地位、募投项目、财务状况分析、未来发展与规划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保荐人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况。此外,保荐工作报告还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