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类型的生产单位可以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1. 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人员配置有限,因此可以不用设置质量安全总监。 2. 家庭作坊式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通常由家庭成员组成,生产规模较小,且多为传统手工艺产品,因此也可以不用设置质量安全总监。 3. 其他特定行业的企业: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如软件研发、创意设计等,由于其产品特性,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可以不用设置质量安全总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生产单位可以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但它们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