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以下类型的生产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总监**(需结合具体行业和规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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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微企业或低风险行业
1. **规模较小的企业**
- 员工人数较少(如50人以下)、年产值较低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2. **低安全风险行业**
- 如服装加工、轻工制造(玩具、文具等)、农产品初加工等风险等级较低的行业,若未涉及高危工艺或危险品,可简化专职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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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独立生产单位
1. **个体工商户**
- 以个体经营为主、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单位,通常无需单独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岗位。
2. **分支机构或辅助车间**
- 隶属于集团或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若安全管理职能由上级单位统一负责,可不单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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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豁免情形
1. **临时性生产单位**
- 短期项目(如展会搭建、临时加工)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安全事务。
2. **已通过外包或第三方管理**
- 若将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第三方机构,且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可豁免专职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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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别说明
- **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如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业可结合实际配置。
- **替代方案**:未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总监的单位,需确保有明确的责任人(如企业负责人、生产主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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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具体是否需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需结合地方政策、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风险评估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或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