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啦,在咱们的《民法典》里,关于建设工程这块儿可是有具体的规定哦。就像第七百九十三条说的,当一个工程被分成好几段来施工,然后呢,其中某一部分还经验收合格了,那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方就可以要求按照合同里写的来要钱啦。还有啊,第八百零四条规定了,如果工程可以分割成几个独立的部分,然后每个部分都有它们自己的使用价值的话,这时候,施工方也是可以要求按照合同里写的来结算已经完工的部分哦。对了对了,还有更多的条款都和这个有关呢!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查看一下哦!
在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的条款允许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由不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可以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补充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