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第5.8.2条第45款是关于脊柱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这一条款规定,如果双侧髋臼关节功能丧失均达到75%以上,即双侧髋臼关节活动度均小于正常值的25%,那么可以认定为八级伤残。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将其改写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当一个人的双侧髋臼关节功能丧失都达到75%或以上时,即双侧髋臼关节活动度均低于正常值的25%,将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伤或职业病患者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能够得到公平、准确的评估。通过明确的标准,可以帮助受伤职工了解自己的伤残程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