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采用的是违宪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机制。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初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在这个案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宣布国会的某项法律违宪,从而奠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至高权威。这一判决不仅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还明确了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普通法院模式**:美国采用的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即由各级联邦法院(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的法律或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2. **司法解释权**:联邦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其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普遍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最高法院裁定某个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该法律或行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 **事后审查**:美国的违宪审查主要是事后进行的,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合宪性审查。这与一些国家采用的事前审查(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不同。 总的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确保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