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营性房屋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提供三相电。但是,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设施和服务。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需要提供三相电,那么出租方就有义务履行这一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相电相较于单相电,能够提供更稳定和充足的电力供应,对于许多经营性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租方通常会考虑到承租方的实际需求,提供三相电作为标准配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出租方有绝对的义务提供三相电,而是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承租方因为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三相电,而出租方无法提供,那么双方可能需要重新协商租金或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