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购房款项是否视为优先债权,需要具体分析情况。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13条**: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然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9条**:该规定明确了在建工程的购房款可以作为优先债权处理,但前提是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分析
- **优先债权的定义**: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这通常包括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 **在建工程购房款的处理**:对于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购房款项,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那么这部分款项可以被视为优先债权。这是因为购房者对在建工程的投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财产权益,且这种权益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 **相关案例**: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购房款是否属于优先债权。例如,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且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建设,法院可能会支持购房者的优先债权主张。
### 总结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购房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优先债权。具体是否属于优先债权,需要根据购房者的付款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