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固定资产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的增值税处理
## 一、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 **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可选择按 **简易计税方法** 缴纳增值税。
2.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规则**
- 按 **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
- 计算公式: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 二、特殊情况处理
1. **放弃减税的特殊情形**
纳税人可 **放弃减税** 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 **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若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需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发票开具**
- 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若放弃减税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申报处理**
-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
- 减征的1%税款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 **计税依据确认**
- 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销售额
-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
## 四、示例计算
假设出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万元:
增值税 = 103/(1+3%)×2% = 2万元
## 五、注意事项
1. 需留存固定资产原始购置凭证备查
2. 同一纳税人不同固定资产可分别选择不同计税方法
3. 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执行口径
注:具体执行需以最新税收政策和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