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当被执行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追加该公司的董事长为被执行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法院可能会考虑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具体来说,如果董事长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如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等,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董事长为被执行人。此外,如果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履行,法院也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加董事长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董事长为被执行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满足追加的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