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如下:
### 一、法律依据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无新增成员)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地。
---
### 二、具体处理方式
1. **承包地收回主体**
承包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且无新增成员,**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2. **承包收益继承**
- 承包期内土地上的农作物、青苗等收益,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如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继承。
- 若无继承人,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3. **土地用途调整**
收回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 重新发包给本集体其他成员
- 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 暂作机动地管理
---
### 三、特殊情形说明
1. **五保户土地处理**
若老人生前享受“五保”待遇且与村集体签订供养协议,承包地一般直接归村集体所有。
2. **土地确权问题**
若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需由村集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注销承包经营权证。
---
### 四、操作建议
1. **联系村集体**
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启动土地收回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备案。
2. **争议解决**
若存在土地权益争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
**注**:各地可能存在地方性实施细则,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