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甲方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在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整工作岗位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